UpdateTime:2020/1/9 11:23:12
上海海关日前发布了《关于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提到,以星综合航运(ZIM)于2019年6月18日向海关备案暂时进境一批集装箱空箱(40英尺318个,20英尺92个),提单号ZIMUHCTP20190615001。经查,集装箱ZCSU8183891内实际装有227台电视机,均存在严重的污损情况,已无法正常工作,应归入商品编号85287211,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空箱暂时进出境备案表、非报关单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星综合航运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以星综合航运应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