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
提单 BILL OF LADING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货主有选择在海运规则范围内更改提单的权利。然而有些货主,在货代人的煽动下,总是习惯于签订无实质内容的、事先备好的提单。
当今世界货物运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海运因其悠久的传统及船舶的大型化、船舶装备的现代化、通讯技术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班轮运输中货运包装单元化的变革,使海运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采用最多的一种运输方式。
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假如开证人为了商业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很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假如大家留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入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
海运提单在国际商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商业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划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题目。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按照我国法律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却屡遭无单放货之害,使出口商货、款两空,从海事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涉及标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信用风险是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各个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欺诈行为,包括文件欺诈、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贵船欺诈、海运保险欺诈、单船公司欺诈、集装箱欺诈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危险货物由于具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和放射等特殊性质,在储存、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稍有不慎,对人身安全、船舶运输和社会环境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种单证买卖,银行根本不管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情况如何,他们只看银行单据的表面是否与相关信用证的条款严格一致。
适用范围:出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均适用过境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 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如果贸易条款是DDP的话, 付款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100%的前T/T, 另外一种是OPEN ACCOUNT. 像比如30%的定金,70%的余款见提单COPY的话, 在DDP条款下,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提单最后还要交给卖方目的港的代理安排清关和送货. 这是DDP与CIF的区别. 说得通俗一点,DDP就是卖方安排把货物送到国外客户的仓库, 在此之前的所有费用都由卖方支付, 所有手续都由卖方来办理, 所有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
哥伦比亚(COLOMBIA):提单内容不可以修改,提单上显示预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