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Time:2015/10/19 15:23:33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划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准确清楚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用度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用度(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划定为预支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机,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推荐阅读:海运提单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因为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目,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划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划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划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划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合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流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划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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