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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UpdateTime:2018/4/16 17:16:46

天津市政府日前公布了《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明确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违规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事先签订相关接收协议,明确安全和防治污染责任。同时规定,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规定》要求,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要求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天津市要求的燃油。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采用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规定在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或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应当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船舶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此外,《规定》要求,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规定》同时明确,船舶违反规定未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及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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