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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注意事项

UpdateTime:2015/11/23 10:44:28

  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份重要单据,但是很多进出口商对它的却并不是那么重视,所以常常会到导致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问题。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在提单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2、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

  3、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4、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

  5、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6、“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7、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8、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

  9、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10、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11、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12、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13、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14、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15、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16、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以上就是提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只有对自己货物的提单做到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货物运输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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