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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

UpdateTime:2016/6/29 17:29:37

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管理规定有如下几方面:

(1)出口纺织品必须在内外包装上有“中国制造”字样的标识,如果采用中性包装出口时,必须向当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凭中性包装批件验放。
(2)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
(3)报验时申请人须填写出口商品报验申请单,提供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单证,同时提供有关商品的全套标签、挂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内容。
(4)在制成品上标示他国(或地区)制造产地标识的,出口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 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
  • 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
  • 详细的国内外加工工序和加工合同等文件。
  • 从中国直销美国的,出口企业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美国海关的确认书。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到出口企业的报验后,应按时组织查验:


  • 以同一出口合同、信用证和同一品种的一次发运量为一查验批。
  • 查验时,在总箱数内随机抽取应抽箱数,应抽箱数等于总箱数的平方根乘以0.6(取整数),每箱随机抽取二件以上,所抽样品应包括所有货款号。
  • 查验的内容包括全套标签、挂牌和包装唛头内容,《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产品,标识查验与品质检验同时进行。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查验合格的商品,出具“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查验时发现一件不符合《规定》,即判全批不合格,对标识查验不合格的商品,视情况处理。

(7)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标识查验原始记录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供的标签、挂牌等实物,保存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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