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Time:2015/8/19 9:51:25
自2004年以来,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一举解决了累积多年的“欠退税”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客观而全面地分析与认识出口退税行为,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将近期对策与中长期思路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已成为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调整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新机制。一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新机制发挥出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老账要还、新账不欠”的目标。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出口退税新机制、尤其是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机制的实施,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已势在必行。
1. 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地区间分布不均衡
2004年,全国出口总额约为5934亿美元,各地方出口情况极不均衡(详见图1)。按照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要求,地方政府要相应分担330亿元的超基数退税支出,其中约310亿元集中在十大口岸城市,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地区间分布也极不均衡,越是出口基数大、出口增长快的地区,地方财政所负担的退税款就越多。
2. 增值税的纳税地区和退税地区不一致
异地采购出口模式下,退税地区是商品最终出口地,而出口环节以前的增值税却缴纳到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地区,由此导致享受增值税收入和承担出口退税支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种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会诱导地方政府实行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人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阻碍地区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自由流动。
3. 地方政府出口退税负担层层分解
目前,绝大多数省级政府依据“谁出口、谁退税”的原则,采取由市、县、乡政府共同分担25%出口退税责任的办法。比如,广东省级财政参照财政部核定基数的办法,把中央核定广东的出口退税基数全部分配给市、县,省级不留基数,各市再参照同样的方法下达到所属的县(区)。这种情况下,出口多的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出口少的地方基数则用不完,而出口基数小但出口增长快的地区以及财政困难严重的地区则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影响我国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运行的基本因素分析
1. 过高的外贸依存度与出口依存度必然带来较高的出口退税压力
出口是拉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出口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本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与健康发展。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外贸出口与GDP之间应该有较为平衡的比例关系,但我国30%以上的外贸增长率要远远高于10%左右的经济增长率。巨大的差距不仅意味着对外开放部门与国内产业部门脱节,而且还意味着对外贸易风险变大,并可能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外贸依存度过高与出口增长过快,则必然导致日益增长的出口退税规模及压力。
2. 以外资企业为出口主体、以加工贸易为主要出口模式必然大大减低出口退税支出的应有效益
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则与外资企业出口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据2005年3月的出口数据显示,外资企业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8%,已成为我国出口的主体。相应地,我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大部分退税资金也流入外商投资者手中。更进一步讲,外资企业大量投资我国,将我国一些产业的生产布局、产品结构和销售渠道纳入全球生产链,由产业转移、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而导致的贸易关系变化,使我国贸易失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这显然有违于我国政府采取的鼓励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本意。
从贸易方式角度看,2004年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5%,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方式。
由于目前的加工贸易方式多是产品初级加工,使得资源性产品和能源性产品的使用数量剧增,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资源和能源供应的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加工贸易比重过大,将使得我国长期处于国际分工链条的底端,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贸出口中存在的“高资源消耗、高污染、高成本、低附加值”等问题。对于这一类出口而言,加工企业输出资源的同时输入污染,而且只能赚取低微的“血汗钱”,政府为此还要退付国内环节增值税,大大减低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应有效益。从长远看,政府不应当对此类出口实行退税政策。
还有一种现象更让人忧虑。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全国大中型企业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仅占30%,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仅占25%,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75%。在引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创新方面,日、韩用于引进技术的资金和用于对引进技术消化创新的投入之比为1:5,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1:0.07。过去,我们总认为企业缺乏技术开发的资金,然而近年来有些大量盈利的企业也不愿意在技术开发上投入,走自主研发的道路,反而倾向于与外资企业合作以图轻松获取利润。这是一种严重的短视行为,政府有责任采取恰当的措施扭转这一不良倾向,出口退税政策也应该在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
3. 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关系划分严重制约着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