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Time:2016/5/26 13:08:40
出口货运保险中,货物出险后无法获得赔偿的原因大致有: 免赔额, 除外责任;索赔资料不齐全。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会针对不同的货物,设置不同的免赔率或者免赔额。
比如易碎品的免赔率通常为保险金额的5%,也就是说保额5%的损失要被保人自己承担,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当损失小于保额的5%时,损失将由被保人自行承担;如果损失大于保额的5%时,在理赔核算时,是实际损失额-免赔额=实际赔付额。
所以,对于免赔额往往比较容易被投保人或被保人忽略,而免赔额又将影响到赔偿。
一般企业给货物买保险,都是投保一切险,如海运一切险。而这一切险中的“一切”,通常会让人觉得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其实很多保险条款当中,都包含了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风险条款。
如果货物受损是发生的除外责任范围内,是无法获得赔偿的。
任何保险商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那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设置这些免赔或者是除外责任呢?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都是经营性的,以盈利为目的,要考虑承担的风险的问题。保险公司要对风险认真考察,避免承保风险过大,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对应的,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筛选,把一些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损失较多的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以及对不同的货物设置不同的免赔。这样一来,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省去保险人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劳动;还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管理,强调对小额风险的控制。
一旦发现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方式通知保险人或保单上写明的保险公司在货物目的地(港)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对货损的检验。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对受损货物采取应该采取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扩大。
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证明: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
另外,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还需要携带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及诉讼书。
保险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手续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
如果索赔资料准备不齐,并超过了索赔期限,从而导致货物受损却无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