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Time:2015/11/10 10:51:21
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实际工作中,提单的使用也常带来种种风险。本文针对海运提单使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风险
(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有缺陷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否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规定如此,但在国际贸易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考虑到托运人不能凭不清洁提单向银行收汇,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却不一定能得到补偿,关键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有关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索赔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1、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时,如果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会造成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就会造成银行拒付,托运人为了单证相符便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发提单,从而构成“倒签提单”。例如: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是11月15日,但实际的转运日期是11月 17日,如果海运提单上的装运日期是11月17日,则托运人无法从银行安全收汇,为解决这个问题,托运人往往会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把提单的日期倒签到11 月15日,这样托运人才可以从银行安全收汇。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涉嫌与托运人合谋欺诈,须负担由此给收货人造成的风险。例如,当货物不能按时运抵买方,影响买方销售,特别是当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再者,如果买方发现提单存在“倒签”时,也会以此作为得到补偿的理由。倒签提单往往是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为了能够安全收汇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2、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预借提单同样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一种合谋,便于卖方提前到银行议付货款,这是一种变相卖方占用买方资金的手段,这对于买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总之,不管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都是相对于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的,对收货人来说都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三)凭担保,无正本提单放货。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为减少买方的风险和损失,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运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因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货人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往往不易查明。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
(四)记名提单。也称为直交式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指定的收货人凭以提货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抬头人一栏中明确地记载收货人名称,只能由他凭单据提货,不能流通转让。但是,按照有些国家如美国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这样一来,出口商便无法控制货权,会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五)提单的遗失。由于海运提单代表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就获得提货权,那么提单一旦遗失,就会给相关利益方带来风险。如果托运人遗失了提单,就无法凭单收汇,如果承运人遗失了提单就无法凭单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如果收货人遗失了提单就无法凭单提货,总之提单的遗失后果比较严重。再如,在不记名提单中“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bearer”(提单持有人)或空白,即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取货物,一旦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产生纠纷。
除了上述主要风险以外,在实际业务中,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例如,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银行只凭单付汇,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再如,由于租船提单是一种略式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提单并不完全属于物权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如进口方负责租船,则出口方不易控制货权;如出口方负责租船,则进口方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对开证行而言,虽然持有提单,但对租船合同不了解,同样不易掌握货物。又如,在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时会出现进口商与货运代理人利用货代提单联合诈骗的现象,货代把货代提单给出口商,而把承运人出具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给进口商,进口商不用付款赎单就可以提货,而出口商持有货代提单却收不到货款,事后出口商往往找不到货代或该货代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这给托运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选择可靠的承运人,签署合法海运提单。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承运人要严格监控海运提单的签署,避免出现空头提单,或伪造提单,当然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是不合法的,也要严格控制凭保函换单或放单,以避免给各方带来损失。
(二)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凭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对外贸企业及外运公司都有风险,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尽可能不要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应注意防范风险。使用“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果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例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从乙船卸货,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提供单据不符,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或提出索赔。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为了防止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当对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有一个准确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3)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4)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On or About May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对出口商来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三)加强资信调查,严格订立合同,选择信誉良好的贸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信用证交易大多是跨国的贸易结算,由于交易对手之间相隔甚远,因此签订合同前对贸易伙伴的充分了解是交易成功的关键。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对提交单据的种类和内容严格要求。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需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的现象发生。同时,我们在选择承运人时也要进行相关资信调查,及运载工具的性能调查,避免承运人参与合谋诈骗。
(四)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就无法找到当事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6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执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有条件付款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付款,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除了上述主要措施以外,国际贸易实际工作中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规避风险的措施。例如,为防止伪造提单的出现,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由于记名提单的使用存在风险,卖方尽可能避免接受要求记名提单的信用证,应要求开证人将记名提单改为凭指示提单,这样既可以确保出口商和开证银行通过提单控制物权,而对于进口商提货又是没有影响的;由于使用租船提单和货代提单对于进出口双方控制物权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谨慎使用;由于海运提单代表物权凭证,所以一旦遗失要登报声明,并视具体情况补签海运提单,或凭保函放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