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Time:2016/4/27 14:22:00
据英媒称,2014年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战争赔偿判决,迫使日本航运公司商船三井(MOL)向一名中国船王陈顺通的后人支付2亿余元人民币。但这项判决至今却仍未能执行,就因为一个最平常的原因:围绕如何分割这笔赔偿,产生了的家族内部争斗。
二战期间,陈顺通的船被日本帝国海军征用后全部损失。这场官司在东京、上海两地的法院打了70年,最后以中国船王陈顺通的后代获得40亿日元(约2.34亿元人民币)赔偿告终,没想到家族纠纷却随之而来。
报道称,诉讼胜利并没有带来欢呼,反而在越来越多的陈氏后人及债权人中间播下了争执的种子。
留在中国内地的陈氏家族分支威胁要质疑陈顺通几十年前留下的遗嘱。根据这份遗嘱,本案所有赔款均交由陈顺通长子的定居香港的后人。而内地的陈氏后人认为,这违反了女性后代平等分配财产的内地法律。
陈顺通曾孙陈中威说:“我们尊重法律程序。我们之前是原告,现在成了被告。我们赢了这件案子后,我们依法走程序,但这些人出现了。”
报道称,20年前在上海,陈顺通的遗嘱曾成功顶住质疑,但内地的陈氏家族分支正争取依据中国《继承法》重启本案。
内地陈氏后人代理律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江宪在谈及应适用什么法律时表示:“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法律问题。”是应该适用1949年以前的中国台湾法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依照后者,家产应平等分配给男女继承人。
陈顺通的小儿子陈乾康从小在上海长大,他说:“因为中国强大了,我父亲租给日本人的船才最终获得赔偿。我相信现在更强大的法律体系也意味着,赔偿可以被平等分配。”
报道称,二战结束后,中国等国家在与日本实现邦交正常化时,放弃了赔偿以换取日方的援助。在亚洲各国法院,遭遇入侵日军人身虐待的个人寻求赔偿时,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陈家的案子是个例外,因为在技术层面上,这是围绕20世纪30年代租船合同的条款发生的一起商业纠纷。
维权人士童增在20世纪90年代初首次提议由个人争取索赔,当时在中国引起轰动,他还曾在陈家诉商船三井(MOL)案中提供过建议。他表示,陈家的这场纠纷“令人遗憾”。
据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4月19日晚发布消息,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MOL)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MOL)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MOL)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MOL)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MOL)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的陈顺通,14岁闯荡上海滩,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因拯救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陈被张举荐为国民航运公司经理,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太平”号货轮。1930年9月1日,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成立。此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公司。4年内,陈又先后从英、澳购进“新太平”、“顺丰”、“源长”三轮,其中的“顺丰”号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2万吨,陈为中国第一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当时曾是其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大同”在上海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风险,“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而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中威”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在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凭此信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颁布的新宪法中有国家承担战争赔偿的规定,给临终前的陈顺通索赔希望,他立下遗嘱,要求儿子陈恰群全权处理两轮的索赔事宜。、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陈抵港第一件事就是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大同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的信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日本政府经1961年至1964年的漫长调查后做出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陈恰群聘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做自己的律师,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的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不过,此案开庭所需的巨额费用让当年的“船王”之子陷入窘境时,幸得有“日本良心”之称的绪方浩的资助使得诉讼能够进行。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回答“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中国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为确认这一身份就花费了5个月时间—陈当时为香港居民,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免除国家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为由推诿,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周恩来总理专门指出,“中威”船案在中日正常邦交之前,可按人民外交处理)。
经过数十次庭审,1974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划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的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在中国本土打官司,陈氏家族组织的律师团人数创造了中国民事案的纪录。囊括大陆、香港、美国、中国台湾法学界名流的律师团和顾问团成员总数多达56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历史上,惟审判林彪集团、“四人帮”集团案可比。
而这个教科书式的异常复杂的案件,此时的被告则由日本政府变成了日本的企业并且被告对象一变再变。因为律师团仔细研究后发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当年对“船王”陈顺通称两轮被日本政府“捕获”无任何证据,是欺诈行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当年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20世纪60年代并入日本海运,日本海运又在20世纪80年代并入日本NAVIXLINE(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4月它又被并入日本第二大海运公司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
不但被告在变,原告亦在中途由中威轮船公司加上了陈震、陈春两位自然人。
此案于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开庭。但是老船王之子陈恰群并没看到最终的结果,于1992年4月去世。
陈春对《青年参考》称:“官司打了我们祖孙三代人还没结果,而当年56人的律师和顾问团里,今天已有五分之一的人不在人世,想起来真是一场悲壮的索赔。”
关于巨额赔偿金,陈春解释说:“我们提出这么多的(赔偿)数字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请了专门做海运海事的上海大样行资产评估,我们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应对原告的赔偿费用,测算到1995年11月30日,应该赔偿312.7亿日元,根据当天外汇市场的牌价,折算合3.12美元。现在又经过了8年,这段时间没算上,如果算上这段时间,我想赔偿额度该有5亿多美元。”
而目前中威的出庭律师叶鸣在接受采访时补充说:“这个赔偿金额中并未包含因被告的欺诈(称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造成陈氏两代人与日本政府交涉带来的巨大的心力和精神损失。”
在1996年5月20~28日的第四庭上,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的责任,愿意做出补贴。尽管双方还在金额的主张上存在数量级的差距,但被告的和解意图意味着巨额财富的前景开始明朗起来。
家族内部在这时突然出现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矛盾和危机。陈震、陈春兄弟的叔父陈乾康诉船王陈顺通给陈恰群的遗嘱为伪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纠纷后,于1996年9月16日做出判决,五十多年前船王陈顺通的遗嘱无效。
这个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上海海事法院正在审理的世纪诉讼。陈春在介绍案情时说:“(这一判决)震惊顾问团,全体上诉上海高院,并向最高院反映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上海高级法院受理了这一纠纷。1998年6月10日高院重新开庭审理,最后做出了撤销第一级法院裁断的判决。这个轰动性的意外插曲使得该案被延迟了整整两年时间。
陈春在接受采访时说:“这只是被告挑起中威家属内部的矛盾,让家族内部产生纠纷而已"。
陈顺通,鄞县人,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民国初期一代船王。
1930年在上海开办了中威轮船公司,先后拥有“太平”、“源长”、“顺丰”、“新太平”等轮。
1937年8月,“源长”轮同其他10多艘轮船一起作为防御工事自沉于江阴要塞;
1939年6月为保卫宁波港,“太平”轮自沉于镇海招宝山下。陈顺通以全部船舶,破产而赴国难,表现了一位中国热血商人的民族大义。